使用“作弊秤”、不提供免费3D眼镜……株洲10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例发布
株洲新闻网3月14日讯(记者 文樱 通讯员 蒋雪芳)使用“作弊秤”、不提供免费3D眼镜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3月14日,株洲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2023年全市10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例,为众多购买的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参考与借鉴。
案例一:驾考公司以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被罚20000元
2023年6月26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驾考公司于2023年5月份委托湘潭市某互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抖音、微信上发布链接。其中微信链接中标注“三轮车D照原价:1280元、活动价:800、两轮车E/F照原价:1180元、活动价:700”等内容、抖音链接中标注“三轮车D证8801320 6.7折、两轮车E/F驾驶证7801220 6.4折”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相对较前(即“618”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已经为:三轮车D照800元、两轮车E/F照700元。当事人在抖音、微信链接标注的原价等被比较价格均高于当事人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1日,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水产品批发部进行全方位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使用的电子台秤没有规格型号、器具编号、生产单位、计量检定合格标志等信息。攸县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计量检定人员现场使用标准砝码对商家使用的电子台秤检定。检定结果:具有做欺骗性使用的特性,检定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份在网上购买了一台能作弊的电子台秤并在销售水产品时使用,使用时可以随意选择按单价键1、单价键2、单价键3、单价键4,电子台秤的系统就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不同档位的作弊称重值,从而使消费的人购买的商品重量不足,而商家通过缺斤少两获得更多的利润。至案发时止其使用上述不合格电子台秤进行贸易结算销售的水产品的销售金额为50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使用作弊电子台秤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0300元、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加油站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被警告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0395.16元、罚款1200元
2023年7月28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中发现株洲某加油站涉嫌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的违法线元的价格从一上门推销加油机主板的人员手中购买了1块计控主板和后台程序,并用该主板替换IC卡税控燃油加油机7号加油枪所属的原厂计控主板。该计控主板经生产厂商鉴定,证实计控主板非原厂生产。当事人擅自改动加油机主板起至执法检查时止,使用该未经批准而改动计控主板的燃油加油机向消费者销售92#汽油13060.04升,销售金额100395.1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计量作弊7号加油枪计控主板一块、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0395.16元、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日,有市民投诉与某私教健身馆有消费纠纷。经查:该健身馆在2023年11月29日与投诉人销售健身课程时,使用其设计的“课程购买付款协议书”与投诉人签订合同。该协议书交易金额为7388元,协议书中一共写有九条,其中“1.会员购买课程建立健康档案时须确保自己的身体处于健康状态,没有一点不适宜运动的疾患损伤,本店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且不予以退款,所出现的任何后果自行负责;8.所有课程,课时费一经出售概不退款。如需课程转让需收取剩余课时8%手续费”;9.若会员在教室空闲时刻(未进行授课时)进行自我训练,则安全责任由自身负责,发生意外与场馆及其他人员无关。”协议的最后还有“以上条款请学员和教练相互配合,自觉执行。所有最终解释权归我馆所有。”以上条款规定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和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该健身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商家销售“耐克、CONVERSE、阿迪达斯、新百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没收商品并罚款
2023年11月15日,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称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销售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鞋类,该院决定不予起诉,但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在芦淞区某鞋城门面从事鞋类销售。2020年初至2023年8月初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耐克、CONVERSE、阿迪达斯、新百伦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通过微信销售使用与耐克、CONVERSE、阿迪达斯、新百伦等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的鞋类,经核实已销售数量为101双,销售金额为38622元,获利8000元。至案件移交时止,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移送侵权耐克、CONVERSE、阿迪达斯、新百伦鞋类共计407双,其中经鉴定侵权鞋类403双。当事人获利的8000元已退缴至检察机关。
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耐克、CONVERSE、阿迪达斯、新百伦”鞋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类403双、罚款55305.9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7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企业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查:某电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份,委托株洲市某广告制作中心设计并制作店堂牌匾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占据中国电影制片业的非常大的优势地位;是中国中外影片发行的主渠道,拥有中国最完善、最强大的影片发行网络和渠道;拥有中国唯一的国外影片的进口权和发行权;是中国电影末端市场建设的国家级投资实体,拥有政策、资源、资金、品牌的非常大的优势地位。”该广告内容由该企业来提供并发布在经营场所大厅门口。该广告发布时长不足一年,广告费用130.5元。另查:该公司于2021年2月份开始,在其经营场所提供3D电影放映服务不再向购票观影的消费的人提供免费的3D眼镜,并在营业大厅设置电子显示屏及店堂牌匾告示,内容为“温馨提示: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观影时请佩戴好口罩,3D电影请自备3D眼镜。”在“猫眼电影”等订票平台设置“观影小贴士”,内容为“影城不提供免费3D眼镜,请自备或到前台购买”。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偏光式普通3D眼镜4052副,销售金额20260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5月15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其发布违法广告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对湖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展厅摆放的广告宣传展板中含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有限公司所有”的描述;展厅有宣传单页、宣传折页若干,页面中含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某有限公司所有”的描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8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线月在其官网发布含有“欢迎访问株洲市**培训学校官方网站!**培训为湖南特种(设备)作业指定”宣传内容的广告。经核实,当事人非湖南特种(设备)作业指定。另外当事人在官网就业服务页面的“学员就业情况”一栏发布涉及多名学员的“学员姓名”、“就业岗位”、“入职企业”、“薪资”等内容的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和含有禁止性内容的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1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荷塘区某不锈钢经营部经营的“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进行抽检,抽检结果为不符合GB/T20878-2007标准,不合格项目:化学成分;对“装饰用不锈钢焊管”进行抽检,结果为不符合YB/T5363-2016标准,不合格项目:尺寸、化学成分。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份从生产厂商购进187支“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211支“装饰用不锈钢焊管”。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了该批次“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187支,“装饰用不锈钢焊管”204支,以上货值金额共计11240元,违法来得到的共计925元。
该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做销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做销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装饰用不锈钢焊管”7支,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25元,罚款562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4日,有市民投诉在醴陵市某餐饮店使用龙虾券被要求搭售其他商品。5月6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涉事餐饮店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该餐饮店于2023年5月3日在抖音平台发布“醴陵某牛肉火锅店推出【***特惠龙虾季】特色卤虾4斤”活动。活动标示每份“【***特惠龙虾季】特色卤虾4斤”原价为160元,现秒杀价为58元。购买页面明示的购买须知中未告知享受该优惠有其他附加条件,但实际在使用该优惠券时,店内工作人员称必须消费店内的火锅锅底和牛肉,否则不能单独享受销售优惠。
该餐饮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制搭售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6月21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醴陵市某餐饮店搭售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